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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民国政府土地清丈条例(第6页)

政治上:宣示民国主权,终结封建土地特权。

经济上:将大量隐匿、低效的皇庄土地纳入国家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社会上:打击“庄头”等中间剥削阶层,一定程度上缓和佃农的处境。

然而,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局动荡、军阀割据、行政能力低下以及清室势力的持续抵抗,如此彻底、公正的清丈几乎未能实现。

很多时候,所谓的“官产清理”变成了权势阶层和军阀们的一场

“盛宴”

,他们通过低价收购、强行霸占等方式,将大量皇庄土地攫为己有,而真正的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这套土地清丈条例,更像是一个“理想的蓝图”,揭示了民国初年现代化国家建设所面临的巨大历史惯性阻力。

民国初年,东北地方政府对皇室土地(皇庄)的清丈政策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旨在将前清遗留的官有地转化为私有地,以增加财政收入并推动边疆开发。

以下是具体政策细节及相关文献条例的梳理:

土地国有化转向私有化民国成立后,东北地方政府(奉天、吉林、黑龙江)通过清丈土地,将前清皇室庄田、王公府地、围场等官地收归国有,再丈放给私人,实现“土地私有化”。

核心原则包括:

“正额归府,浮多归国”:原册地地价归王公所有,私垦浮多地归国有。

“先尽原佃承领”:优先允许原佃户低价购地,避免土地兼并。

2。

清丈机构设置

奉天省:1914年设立“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统一管理皇室庄田、官荒、河淤地等。

吉林省:1915年成立“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颁布《吉林省清丈民旗各项地亩暨兼放零荒规则》,对民旗地亩按亩清丈。

黑龙江省:1916年设“清丈兼招垦总局”,推行《黑龙江省招垦规则》和《黑龙江省清丈规则》。

核心政策条例及实施细则

1。

清丈章程与地价规定

《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王公庄地查丈章程》(1915年)

丈放范围:前清皇室庄田、内务府地、王府地、苇塘山荒等。

地价标准:上等地每垧30元大洋,中等地20元,下等地10元;浮多地亩需补缴地价。

原佃优先:庄佃可优先承领,若无力购买,政府收回另放。

《黑龙江省沿边荒地抢垦章程》(1930年)

抢垦资格:允许垦户“抢垦”未垦官荒,三年内垦齐(第一年20%、第二年60%、第三年100%)。

分成机制:垦熟后,民地按原户三成、垦户七成分劈;官荒地则按等次补缴地价。

2。

催垦与惩罚机制

《奉天省催垦章程》(1920年代)

开垦时限:领荒后三年内需垦至十分之四,否则未垦部分收回,原价不退。

淘汰惰农:对拖延垦殖者“一律淘汰送回原籍”,高效垦殖者按成绩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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