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王公世爵之庄园,其与爵位相随之‘随爵地亩’,于该爵位废止后,地亩收回国有。其有红契、白契可证之私置产业,经核查无误后,按民产办理。”
2。
“庄头”处理
“所有前清委派之庄头,在清丈期间须到场指界,并缴清所有旧册。清丈后,其管理权自动终止。”
“庄头自行开垦之‘浮多地’,若其能证明系自身投入工本,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偿,或准其优先承领、承租,但须按新章缴纳地价或地租。”
3。
土地分类与处置
正额庄田:
清丈后,直接列为国有公产,由官产清理处估价,招佃放垦或公开发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浮多地:
一经清出,全部收归国有,处理方式同上。
佃户承耕地:
保障实际佃户的优先承佃权或优先购买权,以稳定农业生产,避免社会动荡。
4。
赋税(升科)
“所有清丈后之皇庄官地,自放垦或发售之年起,承垦人或买受人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田赋。”
这意味着彻底结束了皇庄“不纳粮”的特权历史。
5。
特殊照顾与过渡政策
“为体现优待,可从前清皇室官产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逊帝及皇室之用度,但须纳入民国财政监管。”
“对于积极配合清丈、主动缴验契据的王公遗少,在其私有土地的清丈和登记中,可酌情减免部分手续费。”
四、
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应对策略
条例的制定者必然预见到巨大的执行阻力,因此会配套严格的保障条款:
1。
应对武力抵抗:
“如遇庄头煽动佃户,聚众抗丈,或毁损标桩,得由清丈局申请地方军警,予以弹压,首要分子依法究办。”
2。
应对法律纠缠:
“设立专门申诉渠道,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清丈执行。对于以产权纠纷为名,行阻挠之实者,经查实后,其土地视为官产予以没收。”
3。
应对行政腐败:
“清丈人员如有受贿、徇私、丈量不公等情,一经发现,立即革职,并移交法院惩处。”
强调对执行队伍本身的监督。
这样一部细节严密、立场强硬的专门条例,其核心目的可归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