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定性原则:
区分国有与私产:明确宣告,原属于清室官产(如内务府官庄、祭田、牧厂)及八旗官地,原则上收归国有,列为“官产”进行清丈和处理。
承认部分私产:对于有明确契据、证明为王公世爵、遗老遗少个人私产的土地(而非爵位配地),在验明正身后,承认其私有产权,但需纳入正常的民地清丈流程。
2。
法律依据:
援引《清室优待条件》中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的条款。同时强调,“官产”不属于“私产”范畴,民国政府有权接管和处置。
依据民国《土地收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土地的测量、登记和产权变更。
二、
清丈前的特殊准备工作
1。
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
“京津官产清理处”
或
“直隶皇产清丈局”
等专门机构,直属中央财政部或内务部,以绕过可能被旧势力渗透的地方政府。
机构中需配备既懂现代测量技术,又熟悉清室档案和旧制的专门人才。
2。
档案调取与核对:
强制要求逊清皇室内务府提供所有《鱼鳞图册》、《黄册》、《庄头账册》等原始档案。
与前清户部档案进行交叉比对,以识别“正额庄田”与“浮多地”、以及被庄头隐匿的土地。
3。
发布专门公告:
明确宣示清丈的范围、原则、时间表以及对皇庄的特别政策,以安定人心,减少谣言和抵抗。
三、
核心清丈细节条例
针对皇庄的特殊性,条例会包含以下关键细节:
关键问题
处理细则(假设的条例内容)
1。
产权确认
“凡前清内务府、宗人府名下之官庄、粮庄、瓜园、果园等,一律视为国有官产,由清丈局直接接收、清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