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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民国政府土地清丈条例(第4页)

1。

产权定性原则:

区分国有与私产:明确宣告,原属于清室官产(如内务府官庄、祭田、牧厂)及八旗官地,原则上收归国有,列为“官产”进行清丈和处理。

承认部分私产:对于有明确契据、证明为王公世爵、遗老遗少个人私产的土地(而非爵位配地),在验明正身后,承认其私有产权,但需纳入正常的民地清丈流程。

2。

法律依据:

援引《清室优待条件》中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的条款。同时强调,“官产”不属于“私产”范畴,民国政府有权接管和处置。

依据民国《土地收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土地的测量、登记和产权变更。

二、

清丈前的特殊准备工作

1。

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

“京津官产清理处”

“直隶皇产清丈局”

等专门机构,直属中央财政部或内务部,以绕过可能被旧势力渗透的地方政府。

机构中需配备既懂现代测量技术,又熟悉清室档案和旧制的专门人才。

2。

档案调取与核对:

强制要求逊清皇室内务府提供所有《鱼鳞图册》、《黄册》、《庄头账册》等原始档案。

与前清户部档案进行交叉比对,以识别“正额庄田”与“浮多地”、以及被庄头隐匿的土地。

3。

发布专门公告:

明确宣示清丈的范围、原则、时间表以及对皇庄的特别政策,以安定人心,减少谣言和抵抗。

三、

核心清丈细节条例

针对皇庄的特殊性,条例会包含以下关键细节:

关键问题

处理细则(假设的条例内容)

1。

产权确认

“凡前清内务府、宗人府名下之官庄、粮庄、瓜园、果园等,一律视为国有官产,由清丈局直接接收、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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