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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民国政府土地清丈条例(第3页)

240

=

2。5

三、

丈量后的工作(定案)

1。

绘制图形与造册:

将丈量结果绘制成图,称为

“坋图”

“形段图”

,标明土地形状、尺寸、四至,附在鱼鳞图册和新的地契之后。

详细登记入清册,包括业主姓名、土地类别(民田、官田、屯田等)、面积、等则(上、中、下地)、应纳税额。

2。

公示与纠错:

将初步的清册在城门口或乡里公所张榜公示,给民众一定期限(如一个月)提出异议,称为

“首告”。

无异议后,才最终定案,作为征税的合法依据。

四、

章程中重点防范的弊端

防范吏胥作弊:

“卖弓”:使用非标准弓尺。

“虚步”:丈量时弓尺不拉直,或跳跃计数。

“诡寄”:默许豪强将土地伪报到他人名下以逃避赋税。

防范业主作弊:

“飞洒”:将自己的土地面积分散到别人名下。

“隐瞒”:指认地界时故意缩小范围。

这是一套完整的土地丈量章程,是一套集组织管理、几何测量、数学计算、产权登记和廉政监督于一体的复杂行政程序。

它虽然在设计上力求精密,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技术落后、人员腐败和地方势力的干扰,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这也是为什么从清代到民国,土地清丈始终是个难题的根本原因。

在涉及对满清遗老遗少、皇室皇亲贵族的皇庄土地进行清丈,是民国初年土地改革中最为棘手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它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深刻的政治与社会变革。

当时并未有一部名为《皇庄清丈特别条例》的全国性法规,但其处理原则和细节散见于北洋政府的各项法令、内务部财政部的训令以及对特定皇产(如奉天、热河、京津地区)的处理案例中。

一、

根本原则与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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