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旺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算至
2017年3月,并直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林×旺补齐档案成功办
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续为止)。
事实与理由:一、林×旺“截止2004年4月连续工龄23年5个月,已
缴纳社会保险16年4个月”。一审庭审中,与林×旺同时入职、同一工种的
证人李××针对林×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出庭作证,并非一
审所述“证人李××仅能证明原告曾与李××一同工作”。证人已于2012年
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仅社保部门认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开始享受特
殊工种退休待遇。此后,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了林×
旺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一直于进仓班从事原煤加工工作的客观事实。根据《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全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
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第二款“从事
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林×旺完全符
合该条件,理应年满55周岁之际开始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由于被上诉人
没有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导致林×旺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因而无法享受
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就林×旺特殊工种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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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不全导致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一
审法院认定“1980年12月原告林×旺进入被告处参加工作,2004年6月原
告从被告处离职。”并认为林×旺证据不足,驳回林×旺的诉讼请求。系对
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当对
林×旺因特殊工种档案缺失而无法补办提前退休手续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从福州市社保中心向林×旺发2016××6号“办理退休手续缺件
告知单”可知,造成林×旺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特殊工种档案
记录不全”。被上诉人向劳动部门移交了缺失的档案,才导致林×旺无法办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字第47号《关于人事档
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
理的复函》,致使林×旺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
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林×旺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且2004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所有档案
已经转到了劳动局,所以林×旺无法提前退休造成的损失与福州燃×总公司
第一分公司无关。
林×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为原告补办特殊工种档案;2。被
告赔偿原告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算至
2017年5月,并直至被告为原告补齐档案成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续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