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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第5页)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请假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关于劳动者

请假的具体规则都是由各个用人单位自己的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或者员工手册

来规定的。通常此类规则包含有请假理由、请假程序、请假最长期限等要求。

劳动者提出请假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请假是必须被允许的。根据《女

000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

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因为特殊生理原因所提供的

假期待遇是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背。

在王×静诉尚×公司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王×静入职以后一直都

没有上班,都是请假在家的。就是因为王×静请假的理由是她已经怀有身孕,

其请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且每次请假王×静都有请假记录,都有供职

部门领导的签字,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因此尚×公司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21民初2××7号

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甘蔗街道闽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厂房二座,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21683097×××F。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恒、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静,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原州市泉

港区南埔镇××村后郑×号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委托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恒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王×静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对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劳仲案〔2016〕032号裁决书的第二、三项

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支付被告工资2432元;二、被告旷工81天,

造成原告生产延误,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退还已发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静2015年4月20日入职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

公司设计部,职务为CAD绘图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月,转正

后工资3350元,双方签定劳动合同。被告入职后经常请假或无故旷工,经统

计2015年8月、9月均未到岗上班,10月份仅到岗几天,至今未到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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