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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股东承担法人债务的判断(第4页)

(6)员工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不能等同于放弃年休假权利。只有员工因

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只需要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安排年休假或者未足额安排年休假天数

的,用人单位依旧需要支付年休假的补偿。

上述相关总结,可普遍适用在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诉请要

求中。

在本案中,蓝×喜提出的带薪年休假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得到

支持。案件审理中润×公司和大×公司希望用两个公司没有关系,发生劳动

者连续工作中断的事实来主张蓝×喜不具有年休假之权利。一方面法院认定

了两个公司有关联,另一方面即便没有关联,依法也需要保证劳动者年休假的

权利,所以几个被告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3.竞业限制的履行和补偿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内容,指的是用

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

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和劳

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

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一般

不超过2年。

竞业限制因为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所以并不是所有劳

动者都需要签署该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竞业限

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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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履行和补偿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标准。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

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

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

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司法解释中对此已经做出了明

确规定。

鉴于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蓝×喜的相关

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责任

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

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计的,

对关联公司的概念未作规定。但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出现多种形

式的联合,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法

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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