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
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职工。”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
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可见,我国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残疾人也具有依其身体能够承担的劳动
作业的能力,能够且应该享有劳动法律的基本权利保护。当然本案的劳动关系
具有非常特殊的地方,那就是用人单位雇佣几位残疾人作为员工的直接愿意并
不是要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工资报酬,而是基于《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则,享有相应的税收减免等措施。事实上,本案的劳动者也确实
没有到公司工作,仅仅是在特定检查的时段到公司特定区域集中工作而已。
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很难做判决,一方面确实劳动者提供了诸
如进出卡,名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确实没有要求劳
动者实际工作,劳动者也基本没有到用人单位工作。唯此,只能选择以调解的
方式处理本案。双方也同意了这一解决方案,并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主动撤诉。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4民初1××8号
原告:宋×悌,男,1985年×月信息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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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万×(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福
湾片×号。
法定代表人:吕×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公司员工。
原告宋×悌与被告万×(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宋×悌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宋×悌负担。
审判员?刘×怡
人民陪审员?林×旺
人民陪审员?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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