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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统中华(第8页)

时间公元前216

人物秦始皇

秦从商鞅变法以来,封建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秦王朝的建立,又进一步为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秦朝“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即命令拥有土地的平民向官府自报占有田亩的数量,由官府加以核实。实际上,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权,并作为征收赋税的根据。它大大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于地主阶级尤其有利。那时候,土地占有形态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情况如下。

国有土地。这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支配的土地,包括苑囿园池、山林薮泽、可耕农田、无主荒地等。秦朝设立专门机构少府,管理这些国有土地。其中,如苑囿园池所占的土地,数量相当可观,主要分布在京畿附近。后来刘邦还定“三秦”,曾改秦朝苑囿园池为民田,仅关中就有许多处。

秦王朝所掌握的国有土地,由于实行军功赏田制,其中一部分被用于赏赐有功之臣,因而转化为私有土地。有一些国有土地则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并使用一种称为“隶臣”的官奴隶耕种。秦简《仓律》对农忙季节从事农业生产的隶臣,还具体规定了每月可增加半石的口粮。此外,还有一部分国有土地,由官府授予农民耕种,受田农民必须交纳田租及刍稿之税。在秦朝,这种国有土地仅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之一,但不是主要的形式。

地主私有土地。秦朝地主阶级的构成,可分为官僚地主、豪族地主、一般地主等。

官僚地主,包括有军功的官吏、宗室贵族等。从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依军功赏赐田宅的制度,一些有军功或事功的官员,分别得到了数量不等的土地赏赐。直到秦朝建立前夕,王翦率师攻楚,还“请田宅为子孙业”(《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表明国家赏赐的田宅,可以转化为子孙的产业,即承认赐田为私有。秦统一后、这些拥有大量土地,又有政治权力的有功之臣,便形成官僚地主。他们是新兴地主阶级中的重要阶层。

豪族地主,指六国的强宗豪家,成分比较复杂。有的是把持地方的豪户大族,经济上有相当的实力;有的是六国贵族及其后裔,在各地仍保持一定的势力。秦王朝建立之后,迁徙12万户豪富于咸阳,其中不少是大豪族地主。

一般地主,指工商业地主,或从自耕农发展而来的中、小地主。战国时期,因经营商业、手工业而致富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些富有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将大量货币财富用于土地买卖,形成一批工商业地主。还有一些中、小地主,是由少数自耕农发家转变而来的。一般地主虽然不是权势之家,但是他们往往凭借雄厚的经济力量,寻求政治上的发展。如乌氏(今宁夏固原南)有个叫倮的,因经营畜牧业而成巨富,被秦始皇视如“封君”,享有与列臣一同朝请的资格。

上述各类封建地主以“见税什五”的地租,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他们还大肆进行土地兼并,以至秦朝的“富者田连阡陌”,形成“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汉书·食货志》)的局面,反映秦朝继战国之后,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除了超经济的原因之外,土地买卖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杠杆。

自耕农占有的土地。自耕农是独立的劳动者,一般都拥有一小块土地。他们是农民中的主要成分,担负着封建国家繁重的赋役。秦国自耕农最多。从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每户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征收赋税的政策,因此造就了大批的自耕农。后来,秦招徕大量“三晋”之民,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宅,又出现一批自耕农。秦王朝建立后,推行“上农除末”的政策,迁徙大量居民开发新徙地区,先后迁琅砑(今山东胶南县南)、丽邑(今陕西临潼东北)、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榆中(今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一带)达十几万户。这些被迁的居民便成为新迁地的自耕农。其结果不是农民得利,而是使封建地主所有制得以巩固。秦朝自耕农多如汪洋大海,但地位极不稳定,少数人可能上升为中小地主,而多数人处于贫困状态,甚至破产变为佃农或雇农。此外,那时的官府及官僚、豪富之家,还存在众多的奴隶,这是奴隶社会的残余。

世界历史大事记

古代罗马于公元前133~前121年间先后由格拉古兄弟推行的以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改革活动。兄提比留·格拉古(公元前162~前133)、弟盖乌斯·格拉古(公元前153~前121),生活在罗马城邦扩张为地中海霸国的时代。罗马领土的急剧膨胀,财富的增长和奴隶占有制的迅速发展,导致土地集中和大批农民破产,促使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格拉古兄弟出身于豪门贵族,受过希腊启蒙主义思想教育,长于演说。提比留青年时投身军伍,经历对迦太基的战役和在西班牙的殖民战争,了解时务,体察民情,锐意改革。设想在广阔的公有地上进行殖民,可以解决罗马人力资源的问题。公元前133年提比留当选为保民官,提出土地法案,规定公民每户所占公有地不能超过1000尤格;超过土地由国家偿付地价,收归国有,并划成每块30尤格的份地分给贫穷农民,由一个三人委员会负责分配土地。经过激烈斗争,法案在公民大会上获得通过。元老贵族保守势力竭力反对改革法案的实施。提比留在竞选下一年(公元前132)的保民官时,元老院贵族蓄意挑起械斗,提比留连同他的300名支持者被杀害。但失地农民要求分配土地的斗争并未停息,在他死后10年间仍有7。5万多公民分得份地。

延伸阅读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12.统一法律

时间公元前213年

人物秦始皇、李斯

秦统一后,为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混乱局面,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秦国法律推广全国,“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统一。即所谓“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修订补充原有法律,颁行全国。

秦朝法律主要形式是律典与其他律条。秦的刑法典可称为律典,包括以下“六律”:《盗律》惩处盗窃犯罪;《贼律》惩处斗殴、伤害、杀人等犯罪,《囚律》规定的是诉讼、侦查、审讯、判决和执行等方面;《捕律,是逮捕犯人的若干规定;《杂律》惩处‘轻狡、越城、博戏、淫侈、逾制”等罪;{具律》规定刑名与量刑标准。云梦秦简的{法律问答》解释刑法的内容大抵与六律相合,这表明被解释的律文很可能出自秦代刑法典。

此外,还有很多单行法律及相关的律条,大都也称为律。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共201支简,涉及18种律名,即《田律》、《仓律》、《厩苑律》、《关市》、《金布律》、《徭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置吏律》、《效》、《司空》、《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尉杂》、《内史杂》、《属邦律》。这些竹简全部是从秦律中摘抄的条文片段,其内容涉及国家耕地和牲畜的经营与管理、仓储管理、货币管理、徭役征发、爵位赏赐、官吏任免等多个方面,广泛而具体。其中,《效律》共60支简,是一篇完整的律文,是有关验核县和都官管理的各种物品的制度法规。军用物资如兵器、铠甲和皮革等规定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度量衡器精度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误差限度。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共42支简。包括{游士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藏律,、《中劳律》、《牛羊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戍律》、《敦表律》、《捕盗律》。这11种律名有一部分原来并没有标注,属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根据内容追加的,与《秦律十八种》并无重复。这些简文大约从秦律中摘录,内容庞杂,领域众多;涉及赋役、行政;军事等多个方面。

这表明,尽管秦朝法律以刑法为主,但就此认为秦律只有刑法与历史实际不符。秦朝法律不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军法、诉讼法等多个部类。秦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实属空前,堪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除了立法,普法也很关键,为了让百姓履行法律义务,秦律总是预先宣布惩处手段及量刑标准,以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还明确规定官吏义务。—各级官吏都要学法、懂法,还有责任宣讲并接受咨询。我们可以从云梦秦简找到实物依据。《语书》规定了秦朝各级政府须注重成文法公布及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史杂》规定有关官吏必须及时抄录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答》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员有义务接受百姓咨询,否则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秦朝的法吏体制在历代王朝中是比较有特色的。秦朝“援法而治”,因而法律和法吏的地位与作用更是不可撼动,制度也异常严密。即使是“焚书坑儒”这样的暴政,也基本按照既定法律和制度办事。时人攻击始皇“乐以刑杀为威”,“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确依法为治。

世界历史大事记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德强烈要求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他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不满。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延伸阅读

秦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式、廷行事和法律问答等。

(1)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秦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等六律,见于秦简的还有田律、工律等29种,足见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2)令。主要以政令形式制定与发布。政令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和皇帝。秦统一后曾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诏令具有最高权威,也具有最高法律价值。通常“律”多为先王颁布,“令”则多是对“律”的发展与修订,效力高于“律”,以维护当今皇帝的至上权威。“令”也是“律”的重要补充,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规和许多单行法规,如《焚书令》、《挟书令》,多以政令形式发布。秦代的“律”和“令”界限没有严格划分。

(3)式。最早见于秦的一种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就有《封诊式》一篇,共98支简。其内容有对法官勘验、调查、审讯案件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具体规范,还涉及各种案例。它并不鼓励刑讯逼供,对司法官吏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4)廷行事。法庭旧案成例,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形式。秦沿用周代以来上下比附、依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官可以援引旧案成例判决狱案。“廷行事”或出于补充规定尚不明确;不具体的成文法,或出于修订不合理的成文法,或出于维护既定成文法,或调整既有刑事政策,这种法律形式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5)法律问答。秦代法律的重要部分。秦代为统一适用法律,设置专门官吏负责法律解释。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共210支简,涉及187条解释。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有关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说明。《法律问答》属国家统一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开创了后世解律、疏律之先河。

除此外,秦代尚有“程”、“课”等法律形式。云梦秦简就有劳动定额的《人工程》和考核工作人员的《牛羊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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