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按国家规
定给予相应待遇。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
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
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
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
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
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2?49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公司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第一条员额申请
各部门如需增添人员,应将所需员额、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
具增用人员通知单呈交人力资源部依限尽速办理,并设法于半个月内完成为原则。
第二条征招
无论征招或介绍,必须先经人力资源部面谈合格后,再移申请单位考试或试用,需考试者,
应通知人力资源部会同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口试或会同考试后,应将合格者呈请雇用,经批准后方可通知
到职(限月薪人员及技术性工员)。
第四条报到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先验学历证件及离职证明,并交全户户籍誊本,1
寸半身照片3张,再填具人事调查基本资料卡一式二份。
第五条考核
新进人员不论其为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经试用,并由用
人单位主管考核一周,合格者则继续试用,不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予辞退。
第六条试用及转正
试用开始,职员先由所属单位主管引见上级主管并介绍本单位同仁与有关单位员工。转正时间定为每月1日,凡试用期满认为成绩合格者
即与次月1日统一办理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即予淘汰。
第七条核薪
1?核薪程序参照薪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2?员工经试用后于每月10日和25日统一办理核薪手续,其于核薪前离职按其职等的最低试
用薪计给。
3?采用薪资保密制,薪资核定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直接送财务部主管。
第八条员工录用后应即与公司签订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