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谕旨最终下达,马佳绍英心中最后一丝侥幸也消失了。他感到一种无力回天的悲凉,但更多的是沉甸甸的责任。
既然无法阻止,那么他的全部心思就转向了如何“戴着镣铐跳舞”,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新规则下,为皇室谋求最大的安全和实质利益。
马佳绍英在小李公公的透露下,得知皇上此举采购定价权早已和醇亲王私下书信沟通过了。
醇亲王本是强烈反对皇上此种想法,然醇亲王在天津处理皇室产业,随着各项贪污事件的披露,也转变了态度。
马佳绍英沉思后,基于现实情形下心态也发生了转变。
从“谏阻者”变为“执行者与减损者”。
马佳绍英的目标不再是讨论该不该做,而是如何把它做“好”——这个“好”并非指省钱效率,而是指政治上的安全、程序上的可控,以及结果上的可交代。
他深知独自无法对抗皇帝的决定,也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必须将醇亲王载沣和皇太后这两位核心决策者深度绑定到这个流程中,形成“共同决策、共同负责”的局面。
马佳绍英要为自己和内务府搭建一道护城墙。一旦出事,不能只有内务府,尤其是他马佳绍英一个人成为替罪羊。
马佳绍英主动草拟一份《皇室采购特别章程》,明确规定:任何采购,必须由内务府先行调研市场,提供至少三家商户的比价清单及背景资料(他仍能控制信息源);然后内务府总管大臣与醇亲王共同召见商人,谈判过程必须有第三名书记官详细记录谈话要点;最终形成的“议价结果”,必须形成正式文书,由内务府大臣、醇亲王共同签字,再呈送皇太后“钤印御准”。
将原本皇帝设想的“私下商议”强行纳入一个半正式的、有文档记录的流程。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这既是为了应对袁世凯核查机构的质询(证明并非完全黑箱操作),也是为了在内部发生纠纷时有凭证。
马佳绍英打算在与醇亲王共事时,他会表现得极为恭谦,凡事必口称“请王爷定夺”,一切由他人做决断。
但在关键问题上,自己会反复强调:“此事关乎内廷声誉,若无一明确章程,只怕将来袁宫保那边闻起来,你我都难以分辨。不若将过程记录在案,你我也好有个交代。”
让醇亲王从单纯的监督者,变成实际的参与者。
一旦醇亲王也在文件上签了字,他就与内务府成了利益共同体,未来若出事,自然也脱不了干系。这能有效防止醇亲王置身事外,甚至反过来指责内务府。
大量资金化“公”为“私”,如何模糊处理这是最棘手的一环。
马佳绍英绝不会允许现银“返利”直接进入任何人的私囊。
必须向皇上提议:“的采购项目所谓‘抽成返利’,若为现银收取,一则于天家颜面有损,二则账目上无法体现,易生祸端。奴才愚见,不若将此‘优惠’直接折抵在货价之中,在报价单上体现为‘特别折扣’。如此,省下的钱直接体现在内务府正账之上,既光明正大,又实实在在为宫里省了开销。”
只有极力将灰色的“返利”洗白为白色的“折扣”。
如果皇上坚持要拿现银,马佳绍英则会坚持要求商人将这笔钱作为“宫廷用度特别捐”或类似名目,形式上入一下内务府的账(哪怕再以特别经费的名义拨给皇室),绝不留下来路不明的私人现金交易痕迹。
即使定价权被拿走,他也会确保货物的质量验收、仓储管理、分发使用等环节仍牢牢掌握在内务府手中。
马佳绍英会向皇上强调:“议价虽定,然货物优劣,非经验老道之员不能甄别。若奸商以次充好,则虽价廉而物不美,亦有损天家体面。此等事务,还请交由内务府严格把关。”
保留内务府的部分核心职能和价值,避免被完全边缘化。同时,这也是一个制衡手段——如果商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与谈判时承诺的不符,他马佳绍英就有理由提请重新议价甚至更换商人,从而间接影响采购决策。
此时马佳绍英眼中对此事的“利”已非常有限。
皇室确实感受到了“亲力亲为”的快感,短期内或许因新鲜感而觉得开支减少。
皇室亲自掌定价,内务府在“贪污”问题上承受的指责会暂时减轻。
而马佳绍英心中的“弊”则更加具体和尖锐。
采购定价权由皇室掌控,流程冗长,效率低下,任何一笔采购都需要惊动亲王、总管和皇太后,决策链条比纯由内务府办理时可能更长。
一旦出现问题(如价格仍高、质量不行),内务府、醇亲王、甚至皇太后之间极易产生龃龉。马佳绍英自己则处在“执行不力”或“建议不当”的风口浪尖。
这证明了在皇权面前,制度可以随时被绕过。这动摇了马佳绍英试图建立的、哪怕只是表面上的规范化管理的根基。
他需要花费比过去多数倍的心力,在皇室、袁世凯、商人以及内务府内部之间周旋平衡,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马佳绍英的“无奈同意”,标志着他从一个传统的忠臣,开始向一个在复杂政治夹缝中求存的“技术官僚”转变。
他放弃了在原则上的坚守,转而追求在操作层面的风险控制。
这一切的最终目的,依然是他唯一的目标:在袁世凯时代的惊涛骇浪中,尽力保住“大清皇室”这艘正在不断自我拆解的木船,能漂泊得更久一些。
他知道这不是正道,但他已别无选择,只能在这条歧路上,尽量走得稳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