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工资,共计7000元;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25200元。以上各
项金额总计127376。9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普工工作,双
方当事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人
于2016年8月23日在晋安盛辉旁工地接管时,被楼上扔下的铁管砸伤左肩发
生受伤事故。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认定工
伤决定书》(榕人社伤险(决)字〔2017〕×××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
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
作出《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榕劳鉴伤字2017第×××号,以下简
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7年5月18日以后没有到
被申请人单位上班。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工资清单的相关证
据。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内资企业登记情况
表》《居民身份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书》、《银行账单明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EMS寄件单》、《庭
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委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仅本委依法书面通知开庭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委依法对本案予以审理并确系裁决。
本案经调解不成,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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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
45312元。
二、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林×
仲裁员刘×怡
仲裁员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生第七章?工亡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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