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或者外国人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才
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中国或者内地的用人单位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当
然,如果取得了中国或者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就无需再单独取得就业证件了。
③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
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就
是说,这三类主体是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
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中第四项
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然而,二者
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并不相同。《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是否定家庭保姆
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而最高院的规定仅是将上述特定的
纠纷类型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须知最高院规定中的“家庭或者个人”,其实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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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不是家庭保姆,
其实双方都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而如果是家庭保姆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
纠纷,显然就没有在被排除之列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司
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是对《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四条
规定的一种修正。
同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六项“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
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也可以视为是对《贯彻执行〈劳动法〉
的意见》第四条“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的一种修正,因为农村承
包经营户本身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而才将这种纠纷类型排除在劳
动争议之外,但不应彻底否定农村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④残疾人
残疾人本身不属于劳动关系、用工关系中的特殊人群,仅仅是因为其身体
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残疾人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构成要件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1)合同标的为提供劳动
假如把劳动关系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合同标的即为劳动者向用人单
位提供一定的劳动,这是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当然,也是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
(2)人格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是指将劳动者置于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内,并得支配劳动者
的人身和人格。《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的要求:其一,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之下从事相关劳动;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